瞒天过海成本低 “一致行动人”认定难题待解
2024年11月05日 02:43
作者: 余胜良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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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隐瞒一致行动人行为屡犯不止,近期又有发生。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善忠表示,一致行为人很难认定,需要当事人自认,或者监管机构认定。认定起来困难因素较多,法律没有对一致行动人的明确解释,现在依据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的行业规定。

  他认为,隐瞒一致行动人目的主要是为了增持和减持的时候不被市场注意。和收益相比,隐瞒一致行动人可能受到的惩罚很轻。

  证实违规

  9月13日,智洋创新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1》和《警示函2》。《警示函1》指出,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下称“智洋投资”)受智洋创新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控制,系这三人及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智洋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在此前的2024年5月18日,智洋投资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智洋投资无一致行动人,该信息与事实不符。2024年8月21日,智洋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持有智洋创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将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2》指出,智洋创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未披露智洋控股及智洋投资为一致行动人,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9月3日的减持公告中,智洋创新称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智洋控股、智洋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另一个案例是,一则近百亿元规模的要约收购,因为没有公布一致行动人,最终告吹。

  ST新潮8月23日公布了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汇能海投”)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拟向除自身以外的ST新潮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1.28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要约收购价格为3.1元/股,要约收购金额约为97亿元。

  汇能海投已经持有ST新潮4.99%股权,为后者第四大股东。相当于第四大股东发起要约收购,收购如完成其直接持股比例将达到50.99%。

  消息宣布后,ST新潮股票大涨,不过很快陷入到隐瞒一致行动人争议中。

  在ST新潮2023年年报以及2024年一季报,出现了四个有一致性的股东,除了汇能海投之外,还有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三方新进股东。

  面对问询,汇能海投8月22日晚间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表示“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

  但是8月30日,ST新潮突发公告称,汇能海投承认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事项。

  实践难题

  证券时报记者致电智洋创新证券部,其解释称,智洋投资有出资人是公司实控人,股东方此前并不认为是一致行动人,多年来也未进行披露,由于该股东减持引起监管机构注意,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上交所于8月23日晚间向上市公司及汇海能投下发监管函。监管函称,鉴于所举报的汇能海投可能涉嫌未如实报告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要求汇能海投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请财务顾问、律师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发表意见。

  ST新潮一方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汇能海投相关主体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市场上早有部分投资者察觉,公司曾于2024年7月收到投资者实名举报材料。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始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董事会于2024年8月22日向收购人书面询证,请收购人对举报所涉事项予以说明。收购人于8月22日晚间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表示“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8月24日傍晚时段以及8月28日上午时段,公司集中收到收购人及其他四方主体分别发送的书面回复,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ST新潮表示,发现一致行动人难点很多,比如相关的资金流向和一致行动人的关联等,并要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去开展核实和调查工作。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方不主动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则需要监管部门认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一方无权认定另一方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认定一致行动人有时候要经历不少曲折。比如2021年8月,上海钢石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成为吉翔股份第二大股东一年后,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吉翔股份核实上海钢石与宁波炬泰、杉杉控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吉翔股份向股东方发函征询,股东方给出了“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结论。

  2022年7月,监管部门问询并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要求。股东方先后三次否认宁波炬泰与上海钢石存在关联关系。2023年1月3日,吉翔股份披露了一则名为《关于前期公告内容更正》的公告,承认上海钢石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当年10月21日,吉翔股份公告,杉杉控股前期隐瞒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43.84%。

  关键因素

  ST新潮4位股东汇能海投等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核心,除了其中的出资、借贷认定外,还有的控制关系及关联关系。

  根据汇能海投于8月30日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其控股股东汇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汇能集团通汇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汇通煤炭”)与ST新潮的股东北京盛邦存在资金借贷的情形。2023年11月30日,通汇煤炭与北京盛邦署协议,前者合计向后者提供借款12亿元。获得借款后,2023年12月12日,北京盛邦通过网络竞拍方式,耗资11.98亿元取得ST新潮股份。

  除以上情形,北京盛邦自然人股东吕建雄及李明静存在使用个人股票账户买卖ST新潮股票的情形。而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的实际出资人——内蒙古鑫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内蒙古蒙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也从汇能海投关联公司获得借款,合计金额20亿元。

  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基于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及梵海汇享出资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借贷的情形,北京盛邦与吕建雄、李明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并不是最核心的认定方式,而是有明显的控制关系。接近ST新潮人士表示,公司股东众多,部分股东对汇能海投较为警惕,所以花了功夫对汇能海投进行研究,而汇能海投采用的方式也比较胆大粗放,通过借贷、设立基金等方式增持,而且名称中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容易让股东有关联的想法。

  但是想要得到实证并不容易,认定也只有监管部门才有资格做出。

  比如皖通科技发生旷日持久的控制权争夺战,南方银谷一方认为对方有多个股东互相支持,并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直接认定对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据此限制其表决权。王善忠律师认为,董事会的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而汇能海投一方在关键时期,则是主动承认有一致行动人关系,让问题变得简单了。

  背后用意

  王善忠律师表示,隐瞒一致行动人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比如举牌时达到5%要公告,公告后才能继续增持,其他投资者有可能跟进,导致增持成本会上升。一些投资者会通过若干个主体收购,收购之后再订立一致行动关系,有些则一直保持独立,不订立一致行动关系,方便增持或者减持。

  2022年6月,*ST丰华披露,因大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期隐瞒一致行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交所对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17人(户)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2021年4月初,谢显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已经超过5%,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为一致行动人。达到举牌标准后没有举牌,在通知上市公司时持股已达到8%。

  2020年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克平实际控制的陆某等13个证券账户、2个权益工具,与陆克平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四人的账户共计19个账户,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4月11日,持股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39.42%。

  2024年8月中国证监会下达处罚通知,闻泰科技控股股东闻天下、实际控制人张学政及傅丽娜未如实向公司报告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重大遗漏。在张学政逐步控制闻泰科技的关键节点,出现了一个自然人股东,茅惠英豪掷7亿元入手7%的股份。2019年8月起,茅惠英开始减持,2020年及以后已不在十大股东名列。中国证监会查明,傅丽娜实际控制使用“茅某英”账户;闻天下、张学政与傅丽娜是一致行动人。

  2022年5月沙钢股份公告,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沙钢集团隐瞒了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同时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1%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造成沙钢股份信息披露失误。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相关方予以警告并罚款80万元到250万元不等。

  难题待解

  王善忠表示,《证券法》一直没有明确“一致行动人”这个概念,仅表述了公告披露义务中,涉及了“一致行动人”这个概念基础而已。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对一致行动人进行了规定。

  对隐瞒一致行动人的处罚,是按照违反信披规定进行,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了信披主体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信披主体及相关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中,不少是计入诚信档案,并出具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才会作出千万元以下罚款。王善忠表示,和实际利益相比,这个处罚比较轻微。如果隐瞒关联关系增持减持,可能都是数千万元、上亿元的利益。

  上述汇能海投举牌案例,在要约收购发出前,汇能海投一方已持有ST新潮20%股权。因秘而不宣,收购这20%股权时并未引起股价变动,成本较低,其他股东或者现任董事会也没有采取对应措施,因为ST新潮股权分散,20%股权已能施加很强影响力,在后续行动中掌握了主动权,如果要约成功,可以控制超过66%股权。

  此前被发现有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案例,大多比较明显,往往有股东、高管、人员重叠,注册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有关联,或者有血缘和亲戚关系。王善忠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找朋友买入,签订抽屉协议,资金、人员、买卖都相互独立,没有交叉关系,很难确认一致行动人关系。

  即使股东有血缘关系,背后资金来源有重叠,只要能证明独立决策,互不影响,各为自身利益,也可以证明为非一致行动人关系。即使有借贷关系,只要证明借贷资金不受债主控制,是自己独立决策,也很难证明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有上市公司实控人父子矛盾爆发,而解除了一致行动人关系。

  王善忠表示,如果想要减少隐瞒一致行动人违规行为,需要做到两点,一个是规范认定,减少违规空间,另一个是增加处罚力度,需要在责罚上有法可依,这要修改相关法律才能做到。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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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瞒天过海成本低 “一致行动人”认定难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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