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和《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下称“典型案例”)。
白皮书归纳了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反映出的总体特点:在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资管类纠纷数量居首,其次分别为涉证券纠纷、涉股权投资纠纷、涉融资租赁纠纷、涉保险纠纷。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被申请人多为国内能源、电子、金融等行业企业,纠纷多发生于跨境融资及担保领域。
典型案例既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又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既涉及外国法的查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又涉及金融基础设施开放式主协议、保险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存在主从合同、关联合同、合同变更等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认定问题,集中反映了该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和新类型法律问题。
其中,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案例具有示范意义。该案基本案情是L银行与某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H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向H证券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协议》第5条约定:《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共同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以及《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H证券公司统一拟定,并于2017年9月前由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申报审核系统。
具体来看,《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仲裁解决。《标准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将争议提交通过S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2024年2月,S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H证券公司以S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因此,本案三份文件中不同的仲裁条款,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来考虑其成立、生效问题,合同其他条款的并入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的并入。
首先,从当事人对三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形式来看,仅《认购协议》文本上有H证券公司与L银行双方的签章,而《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上并没有L银行的签章。虽然《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是否签章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构成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但《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中包含的仲裁条款形式上并未经由L银行通过签章来单独作出意思表示。
其次,从当事人对三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实质来看,《认购协议》是经双方磋商后签署的,相应内容的填入和条款变化从侧面反映了双方对该文本中约定内容,通过意思表示的交换形成了合意。同时,本案中H证券公司与L银行皆认可《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属于要约邀请,仅在《认购协议》签署后才成为整体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虽然三份文件格式文本为统一形成,但《认购协议》最终文本的磋商和签署在此之后,故应当认为双方就《认购协议》所载明的仲裁条款达成了最终、单独的合意。而《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因并未由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故应当认为未成立。上海金融法院遂裁定驳回H证券公司的申请。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