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未来设想
名家新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近日在《光明日报》联合撰文指出:
面对各类人工智能的社会存在样态、是否准许特定种类人工智能的存在、存在后如何规制其行为以及相关法律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释和完善法律”是一种可选方案。我国作为将发展人工智能列为国家战略的大国,应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做出率先尝试,从而更为有效地引导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比如在立法层面,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确保伦理道德关系不受破坏;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确保从研究到应用的负面效应可控;确定宽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明晰法律责任制度等。其中也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做出回应——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源上取决于如何平衡开发者、制造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受害人)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始终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本质为智慧工具,即使人工智能具有自我意志也无法改变其服务社会与自然人类发展的属性。无论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或者赋予人工智能何种法律人格,其目的或目标都应是关心与关爱自然人类及自然生态的健康发展与成长。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