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道生物未获注册但发行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罚款1150万元。这是继上海思尔芯之后,又一家因为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最终撤回申请但仍受到处罚的公司。
华道生物的造假行为能够得以原形毕露,得益于2022年8月22日深交所对该公司保荐业务的现场督导。为此,2022年9月30日,华道生物撤回申请文件。而根据“申报即担责”的精神,尽管该公司撤回了IPO申请,但由于华道生物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8-羟基喹啉铜、二苯砜、苯亚磺酸钠等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所以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最终还是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共计罚款1150万元。
偷鸡不成反蚀米,这是欺诈发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贯彻“申报即担责”精神的重要表现。从监管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毕竟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IPO公司只要撤回了申请,也就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了。但如今,“申报即担责”,撤回申请也逃避不了必要的处罚,监管上的这个进步是非常明显的,这也是维护《证券法》权威性的体现,毕竟对于涉及欺诈发行公司未发行证券情形的,《证券法》也是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比如对有关责任人的罚款,是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对于责任公司的处罚是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很显然,证监会此次对华道生物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是符合这一规定的。
不过,就对欺诈发行行为的严惩来说,并不能止步于罚款层面,这也不是对欺诈发行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毕竟欺诈发行对市场的影响是恶劣的,它不仅动摇着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同时也让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了保障,动摇了股市的基石。因此,欺诈发行堪称是资本市场的“第一大恶”,有必要予以严惩。尤其是在“严监管”的当下,对于欺诈发行公司更不能轻饶。
就对华道生物案的处罚来看,鉴于华道生物在深交所启动现场督导工作后撤回申请文件,未注册发行股票,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后,管理层对其处罚还是从轻发落的。表现在对公司的处罚只是300万元;对责任人的最高处罚也只有250万元,这些处罚显然都是偏低的。
如果对该公司欺诈发行的处罚仅仅只是局限于此,那么当事人及公司因为欺诈发行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带来的收益明显是不匹配的。因为欺诈发行的事实败露,当事公司与当事人最高只承担了300万元与250万元的处罚;而一旦上市成功呢?有关的责任人就将一夜暴富,将获得几千万、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的收益。如此一比较,其收益远远大于风险。
所以对于涉及到欺诈发行的IPO公司,即便是撤回了IPO申请,对其处罚也不能仅仅限于罚款了事,还应该对其实行市场禁入。一方面对于当事公司来说,只要是涉及到欺诈发行撤回的,该公司终身不得继续提交IPO申请。在这方面可参照欺诈发行退市公司的处理办法,因为涉及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是终身不得重新上市的。
另一方面对于有关当事人也要实行禁入制度。其中主要责任人,应该终生市场禁入;其他非主要责任人,也应实行不低于10年的市场禁入。只有如此重罚,才能对相关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达到净化IPO市场的效果,以确保IPO公司质量的提高,进而达到对投资者负责的目的。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