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证券犯罪!北京三中院最新通报
2024年08月20日 12:28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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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海虹在北京三中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介绍,自被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北京市证券犯罪在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及被告人数量上均呈现出明显的增加趋势。

  审判基地审理的案件中,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全部证券犯罪案件的近九成,成为证券犯罪集中高发案由;基地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中,七成以上为共同犯罪,多为亲属、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内外勾结、互借资金和账户等;证券犯罪单位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

  该院建议,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相关证券犯罪外,还需要广大企业法人、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和配合机制,对相关证券犯罪实现依法惩治。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比近九成

  王海虹介绍,自被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其中,2022年受理5件,2023年受理19件,2024年1月至7月受理20件。基地成立前,北京三中院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3件,新收、审结证券类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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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犯罪案件数量分布图片来源:北京三中院

  北京市证券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高发与多元并发趋势共存。审判基地审理的案件中,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全部证券犯罪案件的近九成,成为证券犯罪集中高发案由;其次是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此外还有少量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及欺诈发行证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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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犯罪案件案由分布图片来源:北京三中院

  二是证券犯罪主体人物画像高度一致。从犯罪主体来看,被告人具有明显的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的特征。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司高管或具有证券从业背景、专业知识的人群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理层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证券从业人员为证券犯罪的高发群体。从前科劣迹情况来看,仅有个别被告人曾因侵犯著作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被判刑,此类犯罪再犯情况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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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职业分布图片来源:北京三中院

  三是共同犯罪及关联数罪串联情况突出。基地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中,七成以上为共同犯罪,多为亲属、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内外勾结、互借资金和账户等。此类犯罪中,被告人通常不会使用自己或近亲属的账户交易,一半以上是控制他人账户或指使他人交易,个别被告人控制利用的账户多达70余个。

  四是证券犯罪单位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单位作案集中于欺诈类、违背尽职义务类证券犯罪。如本次要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北京市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涉案公司从实际控制人到公司普通员工均明知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未了结,但公司近两年未予披露这一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团伙犯罪则多出现于操纵市场类证券犯罪中,犯罪人员往往不仅包括本公司人员,还包括配资中介人员以及操盘手组成的交易团队,共同作案。链条作案常牵连至中介组织等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此外,证券犯罪还向中下游延伸出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呈现出链条化作案特征,如我院审理的熊某等非法从事股票咨询业务、赚取会员服务费一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海虹说。

重视审判基地可持续发展

  三中院刑二庭庭长钟欣介绍,三中院高度重视审判基地可持续发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

  打造人才培养“育苗工程”。一方面,依托三中院“北京法院商事审判特色人才高地”优势资源,引入商事法官加入审判基地,更好地满足证券期货案件刑民行交叉的现实需求,探索新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机制;另一方面,依托首都区位优势,向证券相关单位派出干部学习交流;同时实施重点人才和审判团队培养支持计划,给予政策倾斜,在重大项目承担、学术研讨交流等方面提供稳定支持。

  打通“智库”建设双向通道。一方面,邀请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三中智库”,为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派出专家型法官、优秀法官助理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授课,将前沿审判视野与司法经验同高校法学生分享,双向互动,助推审判工作水平提升。

  协同“双基地”共同发展。深化法检交流,加强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调查研究、人才培养、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形成共建共享共赢的法检工作新格局。

通报多起典型案例细节

  三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方玉还通报了“零口供”内幕交易案——马某某内幕交易案;单位内幕交易犯罪——A公司、李某某内幕交易案;未获利的利好型内幕交易犯罪——邵某某、郑某某内幕交易案;北京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张某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案——张某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认罪认罚的内幕交易案——李某某、王某某内幕交易案等6宗典型案例。

  其中,在马某某内幕交易案中,在A公司收购B公司过程中,马某某作为时任A公司外部董事参与相关会议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通话、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入A公司股票累计75万余股,成交额共计2026万余元,后陆续卖出,共计获利490万余元。

  最终,北京三中院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马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责任编辑:65
原标题:严惩证券犯罪!北京三中院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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