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明确:9月起下调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
2024年08月20日 01:56
作者: 秦燕玲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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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明确:9月起下调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19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已于日前发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新备案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同时,还首次在行业内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及时调整负债成本。

  8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已于日前发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新备案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同时,还首次在行业内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及时调整负债成本。

  证券时报此前已有报道,与《通知》同日下发的还有《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一通知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开展产品定价调整和切换等工作。

  《通知》也强调,要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产品开发、切换、停售、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通知》明确了新备案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其中,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也是此次《通知》备受关注的内容之一。

  《通知》明确,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光大证券研究报告指出,动态调整机制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中及时调整负债成本进而有效应对利差损风险,亦有助于保险公司在利率进入上行通道时能够通过提高预定利率从而提升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力。

  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通知》明确,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和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在保险销售环节,《通知》要求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所谓“报行合一”,是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所使用的产品定价假设,包含费用假设等,要与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保持一致,不能谎报虚报、相差过大。

  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出台多份文件规范“报行合一”。在今年的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就再次提出,要下大力气改革销售体系,开展保险中介清虚提质行动,持续推进“报行合一”,全面深化银保合作,探索优质非银金融机构保险代理试点,持续提升销售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便利化水平。

  本次《通知》也明确,要强化销售行为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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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73
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明确:9月起下调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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