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
证监会制定《裁量基本规则》当然并非是无的放矢。其一方面是为了贯彻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确实是基于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毕竟在过去执法的过程中,存在太多执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
比如,在投资者非常关注的大股东及重要股东违规减持的问题上,执法尺度不统一现象是较为常见的。少数违规减持案件遭到了重罚,比如去年9月,我乐家居大股东违规减持1.07亿元,结果遭到了近5000万元的处罚。便更多的则是责令整改,让违规减持股东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甚至有的股东违规减持,处罚只是停留在上市公司层面,股东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即不了了之。正是基于执法尺度的严重不统一,因此,证监会制定《裁量基本规则》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呢?这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统一处罚的标准,尤其是要从立法的层面统一处罚标准。如果立法层面都不统一,这就很难在执法层面达成统一。实际上,目前涉及到资本市场的一些立法如《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刑法》,在有关处罚问题上的标准本身就不统一,这是一个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比如对待基金“老鼠仓”问题,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而依据《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对待同一问题上,《基金法》与《证券法》的标准明显是有差异的。这必然导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所以这个问题必须从立法的层面加以解决。
在立法层面的处罚标准达成统一的前提下,需要统一的就是各项规章制度。而《裁量基本规则》本身也就是属于规章制度范畴。比如,《裁量基本规则》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同时,裁量基本规则对不同裁量阶次的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的这些规定,显然是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的。
不过,从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要尽量减少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执法,要更多地选择从严执法,从重处罚。毕竟中国股市涉及到亿计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各种违法犯罪、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绝对不能纵容违法犯罪、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违法犯罪、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务必要统一到从严执法、从重处罚的轨道上来,能从重处罚的,绝不从轻处罚,决不让违法犯罪、违法违规者逍遥法外。
当然,这里的从重处罚不限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全方位的处罚。比如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违法违规者构成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则应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涉及到维权索赔的,应统一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而且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样要坚持从严追责、从重处罚的原则,能重判的决不轻判,能重罚的决不轻罚。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