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监严管进行时。
近日,江苏证监局出手,对涉及金通灵相关项目的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华西证券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罚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4家券商则是在金通灵的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上存在问题。
4家券商被罚
5月14日,江苏证监局连续公布了数份罚单,均与金通灵项目相关。在这次事件中,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均被出具了警示函,而华西证券则被暂停相关资格半年。
经查,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2019年10月18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生效)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财务顾问主办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年—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相关保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超4000万
金通灵项目的会计事务所则被重罚。
5月13日晚间,江苏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因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对范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颜利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胡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罚款金额是业务收入的5倍,达到“没一罚五”,罚没金额合计4402.08万元。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