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正式落地
2024年04月30日 19:29
作者: 王宇露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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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正式落地】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并于4月30日正式发布。

  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并于4月30日正式发布。

  《运作指引》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一是强化资金募集要求,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管产品等规避监管要求,规范业绩报酬计提,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过往业绩展示,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五是合理设置过渡期。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重点条款速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规避前述实缴规模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周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2天。

  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用安排,收取的赎回费用应当归属基金财产。私募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指引全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并于4月30日正式发布。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增强资本市场韧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3月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8300余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9.2万只,规模近5万亿元,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目前管理规模前4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近80%,管理规模后20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仅约0.15%,行业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小、乱、散、差业态仍较为明显,部分机构背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属性,投资运作缺乏必要约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稳定运行。鉴于此,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2023年,私募基金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发布,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协会总结长期以来的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实践,在《私募条例》出台前后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等多项行业自律规则,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私募条例》,进一步完善行业规则体系,促进私募证券基金规范运作,协会起草《运作指引》,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协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行业合理诉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优化,较好兼顾了行业规范和发展。

  二、主要内容

  《运作指引》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一是强化资金募集要求,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管产品等规避监管要求,规范业绩报酬计提,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过往业绩展示,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五是合理设置过渡期。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几个重点问题

  《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协会共收到意见建议六百余份,行业机构意见主要集中在募集及存续门槛、申赎开放频率及锁定期安排、组合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协会结合行业反馈意见并进行充分评估、测算,对前述条款进行适度放宽,现就几个重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基金存续规模

  为逐步改善小乱散差的行业现状,《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规模持续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进入清算流程,市场机构对此反映较多,认为对小规模基金冲击较大。经充分评估后,目前已作出调整:一是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二是在触发停止申购后、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增加缓冲期“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三是给予一定过渡期,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

  截至2024年3月末,私募证券基金小于500万元的产品规模占比极小,其中包含大量实质上已经没有运作的“壳”产品,由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小规模私募机构管理的规模仅几十亿元,且相关规定已给予此类机构较为充裕的调整整改时间,对行业影响较小。

  (二)关于申赎开放频率及份额锁定期

  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持有,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私募证券基金每月至多开放一次申赎,并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市场机构普遍认为相关要求会影响产品运作的流动性安排,并限制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从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协会吸收了相关意见,将申赎开放频率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并将6个月锁定期要求放宽至3个月,同时允许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短期赎回费的方式替代强制锁定期安排,把选择权交还市场。此外,对于《运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及锁定期安排不作强制整改要求。

  (三)关于组合投资

  此前,私募证券基金行业缺少组合投资方面的规范要求。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升专业投资能力,分散投资风险,《运作指引》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提出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

  征求行业意见后,《运作指引》维持组合投资的总体要求不变。针对市场机构反映组合投资的执行需要考虑投资资产市值变化、明确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计算基准、被动超比例后的调整安排等问题,协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明确可以按照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补充了“同一资产”释义、投资比例被动超限后调整要求等内容,便于行业落地执行。

  (四)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

  《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从降杠杆、防风险的角度规范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整体风险敞口。

  2024年2月份以来,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多空收益互换(DMA)业务的规模及杠杆均实现下降,风险已得到释放。针对前期私募证券基金通过DMA进行杠杆交易的情况,《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

  此外,《运作指引》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执行口径拉齐,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过渡期安排,考虑到协会前期已向市场传达了限定DMA业务杠杆倍数、控制雪球结构衍生品投资集中度等要求,《运作指引》正式实施后,要求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但存续已开仓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以继续运作至到期,不受影响。

  (五)过渡期安排

  征求意见过程中,行业机构普遍希望有充足的过渡期安排。为确保《运作指引》顺利发布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现已充分吸收行业意见,大幅放松过渡期安排,具体为:一是对不满足组合投资等条款的存量基金,将过渡期大幅延长至24个月,相关基金在过渡期内可正常开放申赎、正常投资运作;二是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相关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可继续投资运作至合同到期,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不强制要求调仓或者卖出,影响较小。

  下一步,协会将认真落实《运作指引》,持续优化私募证券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私募证券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

  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公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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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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