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先后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东吴证券等多家券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华西证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江苏证监局拟对华西证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基于此,有舆论认为:券商迎来监管风暴。
实际上,当下对券商的监管,更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重要表现。多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包括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上任后也是强调要压实责任,表示各类专业中介机构都要各负其责,责无旁贷。
今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到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而4月12日发布的“新国九条”,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其中特别提到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管理层之所以一直强调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确实是因为中介机构担负有“看门人”的职责。比如券商,在作为“看门人”的时候,其身份就是保荐机构,不论是上市公司再融资,还是IPO公司拟IPO上市,保荐机构都有责任要为资本市场把守好“入口”,既要对IPO公司的质量把关,也要为IPO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募资投向把关,这是券商作为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如果保荐机构承担不起这个责任,那么,这种承担不起责任的保荐机构不如不要。如果保荐机构不能履行“看门人”的责任,那么保荐机构这份职业也就可以取消。所以,既然有保荐机构的存在,就必须要履行保荐机构的职责。因此,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这是对中介机构最基本的要求。
但如何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却是市场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虽然多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但实际上,在很多时候,中介机构往往只有利益,而没有责任。保荐机构通常都是“只荐不保”,即只负责向市场推荐企业上市,却不保证上市企业质量,以至不少垃圾公司,甚至是欺诈发行公司蒙混过关,混进了A股市场。
虽然也有的中介机构因此被追责,甚至还是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名义被问责,但落实到最后的处罚,除了保荐代表人有的会被撤销资格之外,作为保荐机构所受到的处罚往往都是蜻蜓点水式的轻微处罚,通常都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为主。给予罚没处罚的,已经算是“严厉处罚”了,很少有保荐机构被给予“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的。
所以这些处罚对于中介机构来说,通常都只是挠痒痒的,起不到震慑作用。以至不少新上市公司的质量难有保证,上市后业绩变脸的公司批量出现,如在2023年新上市的313家上市公司中,业绩下滑在30%以上的公司多达39家,占比达到12.46%。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作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履职不力是有很大关系的。
因此,在“新国九条”再次提出要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况下,市场很有必要解决如何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只是要追究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更重要的还在于要从严从重地来追究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而不是在追责时“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种挠痒痒式的追责是起不到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目的的。
比如,对于保荐机构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只是小儿科的处罚,最基本的处罚应该是“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至于情节严重的,比如涉及到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则应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而且作为对保荐机构的从严从重处罚,其罚款应该在5倍以上,其暂停业务许可的时间有必要达到2年以上。如果是涉及欺诈发行的,完全可以执行顶格处罚,同时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者损失。这才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正确做法。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