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通过供应商占用金圆股份资金 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
2024年04月20日 16:3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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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黄鑫磊

  4月19日,金圆股份(000546.SZ,股价4.65元,市值36.21亿元)突发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存在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金圆股份称,截至目前,金圆控股已向公司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未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但事实上形成了资金占用以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公司自查发现的上述问题,凸显了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不足,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未能落实到位。

  对此,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称上述情形涉嫌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纪律处分程序,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金圆控股日占用最高余额1.57亿元

  据公告,金圆股份称,公司于2023年10月至12月陆续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同时金圆控股向此供应商进行借款。由于公司支付货款时间与供应商借款给金圆控股的时间较为接近,公司拟从严认定为金圆控股通过供应商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初步自查的情况,占用期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今年1月3日,公司陆续向供应商支付货款4.07亿元,金圆控股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57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为6660万元。

  2023年10月31日至今年1月3日期间,原陆续归还公司的应付款4.07亿元实为金圆控股归还占用公司资金。截至公告披露日,前述占用资金及相关利息已经全部偿还给公司,目前资金占用余额为零。

  金圆股份表示,公司自查发现疑似存在资金占用事项之后,第一时间与金圆控股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监高人员通报相关情况,并与金圆控股召开现场会议,督促金圆控股及时归还占用资金利息,并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股权转让款与应付款的支付义务,再次要求金圆控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金圆股份还表示,虽然相关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市公司,但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如进一步加强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充分认识资金占用问题的危害性。

  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4月19日,金圆股份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证监局认为,除了金圆控股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圆股份针对前述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吉林证监局要求两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吉林证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

  对此,金圆股份表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按照规定向吉林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内控、资金管理,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称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无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当日公告还披露,金圆控股在4月18日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办理质押业务。其中解除质押1005万股,质押1215万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9%和1.56%。

  另外,截至公告披露日,金圆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资产”)、赵辉所持质押股份合计达1.62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53.7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83%。

  金圆股份表示,截至目前,金圆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开源资产、赵辉先生质押股份数量占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经超过50%但未达到80%,不存在所持公司5%以上的质押股份发生延期或平仓风险等情况;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没有影响。

  金圆股份还表示,金圆控股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本次质押的股份不负担业绩补偿义务;金圆控股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协议中,未约定明确的质押到期日,金圆控股还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具备必要的资金偿付能力。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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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控股股东通过供应商占用金圆股份资金 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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