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诈骗489万元,判了!
2024年04月19日 12:36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某券商营业部员工陈某以内部职工的高收益基金为名,诈骗489万元,用于开销及炒股。

  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谎称有内部高收益基金

  具体来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1月15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陈某向陆某、蒋某谎称其工作的证券公司有针对内部职工的高收益基金,并且其有能力代为购买该基金。

  在获得上述两人信任后,陈某于2013年至2023年间骗取陆某共计76万余元,骗取蒋某共计413万余元。期间,陈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借予他人炒股及偿还债务等。

  2023年8月13日,陈某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但表示现无退赔能力。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此外,陈某的辩护人称,陈某诈骗陆某的76万余元已向证人朱某清偿,而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经法院查,陈某与陆某、朱某之间钱款均系通过陆某名下银行账户往来,朱某本人并未收到过陈某还款,故陈某诈骗陆某176万余元的犯罪金额尚未归还,应计入犯罪金额,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监管严打从业人员违规行为

  根据近年来监管的罚单可以看到,券商旗下营业部员工违规是行业一大“重灾区”,此前多家券商营业部均因从业人员违规被“点名”,包括违规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违规代客理财等。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迎来强监管。2月8日,证监会发布《坚持“零容忍”执法,集中处理多名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文章表示,将制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实现对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各证监局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3
原标题:券商员工诈骗489万元,判了!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