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应提高精准度
2024年04月19日 02:58
作者: 熊锦秋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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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鸿博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的警示函,原因是此前公司业绩预告失准。笔者认为,应提高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精准度。

  经查,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证监部门认为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沪深各板块规定,上市公司年度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种情形,均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对投资者而言这些情形均属于比较重大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甚至可能决定公司是否退市。鸿博股份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若2023年扭亏属于应该发布业绩预告情形。

  基于事实、审慎的预测性信息可以弥补定期财务报告的不足,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有利于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预测性信息与将来发生的事实稍微有所偏离,这应该是常态,不能以“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来苛求。但在现实中,一些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严重“变脸”、“失准”,对投资者形成较大干扰,也影响了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应该说,目前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总体还不够完善。沪深证交所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这些规定总体比较讲原则,缺乏实操指导性。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建议这方面应出台指导性细则。

  上市公司预测信息严重失准, 投资者据此操作或出现损失,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各方比较关注的问题。2022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引入了安全港规则,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定了“一般无责、例外有责”的原则,原告以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三种情形例外,包括“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等。所谓重大差异,可参照监管部门和证交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投资者要对业绩预告失准提起索赔诉讼,首先需要证明,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笔者翻阅沪深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只有沪市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对 “重大差异”情形进行了列举,比如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但其中“重大差异”情形或仍有待进一步量化,而其它板块似乎更未明确列举“重大差异”情形。

  笔者建议,沪深板块对“重大差异”可统一作出规定,凡是实际经营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与预告数据两者出现盈亏方向变化,或两者差值达到实际数值绝对值的50%以上,即构成“重大差异”。

  即使业绩预告与最终披露的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也还需证明信披义务人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形之一,投资者才能获赔。不过,由于投资者在获取信披义务人相关证据方面存在天然弱势,若由投资者来举证,或许很难证明这些另外情形;建议投资者向法院提诉请求民事赔偿,只需举证信披义务人的业绩预告与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而信披义务人需举证不存在上述三种另外情形,不能反证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只有全方位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落实,才能引导信披义务人严肃对待预测性信息披露,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为靠谱的信息。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73
原标题:1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应提高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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