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
2024年04月12日 17:45
来源: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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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证监会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二是明确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要求高频交易额外报告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从严管理高频交易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等。

  证监会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共7章32条,具体包括:

  (一)总则。一是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二是明确总体要求。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包括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以及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

  (二)报告管理。一是提出报告要求。明确证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内容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二是明确报告路径。证券公司的客户应向证券公司报告,证券公司对客户报告信息核查无误的,及时向客户确认,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和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投资者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予以确认,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和报告信息一致性比对,并可对相关主体进行检查。

  (三)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一是加强交易监控。证券交易所对申报速率高、撤单频率快、导致多只证券交易异常或市场运行异常等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并规定具体标准。二是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监控,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三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应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合规风控有关责任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四是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要求。针对相关突发性事件,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要求。相关技术系统应当具备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并经过充分测试。二是规范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交易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服务。三是规范主机托管业务。证券交易所应公平分配资源,证券公司应保障不同客户的交易公平性。对一段时间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或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等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四是规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纳入合规风控体系,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转让、出借或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等。相关具体要求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另行规定。五是加强行情信息管理。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行情收费标准。

  (五)高频交易特别规定。一是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二是明确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要求高频交易额外报告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从严管理高频交易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等。

  (六)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对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采取监管措施。

  (七)附则。一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应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二是规定实施时间等事项。

  通知全文

  关于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cys@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一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附件1.《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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