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与实控人同时收到警示函 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2024年03月22日 12:50
作者: 孙萍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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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锋新材(300163)3月22日午间公告,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今日收到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经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资料显示,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阳光面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3
原标题:先锋新材:与实控人同时收到警示函 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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