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2月2日发布消息,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固贷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下称《流贷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上述三份文件以下统称“三个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范围覆盖贷款用途、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办理、信贷风险管控等信贷制度的核心环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三个办法”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将“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从而使制度办法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有利于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看点一
对贷款期限作出规定
本次修订填补了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有利于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看点二
调整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
“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
一是《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二是《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是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看点三
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结合当前信贷办理的实际需求及良好实践,本次修订对相关贷款流程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一是关于贷款调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二是关于面谈面签。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
对于个人贷款视频面谈,董希淼认为,本次修订及时反映了金融科技发展对信贷流程和业务场景的影响。比如,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文本也包括相关数据电文等,以适配新型融资场景,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促进数字金融加快发展,进而助力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看点四
防控贷款资金挪用
为防范潜在风险,本次修订就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作出要求。
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董希淼表示,本次修订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防控。“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他建议,应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此外,金融机构可以适时建立灰名单、黑名单等制度。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加快金融科技应用,牵头建立面向全银行业的资金用途和流向监控平台,引导信贷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看点五
调整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流贷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