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调整“白名单”评估标准 多家券商触及处罚红线将无缘入围
2024年02月02日 00:29
来源: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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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两年多之后,证券公司白名单评估标准迎来调整。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最新调整细化标准涉及券商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控、同业竞争、受罚情况等多个方面。包括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最近12个月内被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公司,均不得纳入白名单。

  此前的2021年5月,证监会首次推出券商“白名单”制度,入围券商可享有一定业务流程便利。官网显示,目前已公布的证券公司“白名单”共有8期,最新一期于2023年6月公布,共有31家券商入选。

  据不完全统计,从处罚情况评估要求来看,目前已有多家券商触及立案调查、重大行政处罚以及重大监管措施,将无缘入围“白名单”。

  调整“白名单”评估指标

  根据第一财经了解,此次调整后的评估指标有六个,包括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险控制、同业竞争、受处罚情况和其他。其中,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受处罚情况和其他在基础要求上,均有细化要求。

  从细化要求来看,存在以下情况的券商不予纳入白名单:

  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

  重点业务风险方面,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近两月自有资金股票质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的比重,及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均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

  处罚情况方面,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不得纳入白名单。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此外,还包括多项其他的细化要求。比如在持续经营方面,要求公司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计净利润为正。在风险控制方面,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至少能覆盖至部分子公司,无并表子公司的仅需满足覆盖母公司各项业务。因重点业务风险未纳入白名单的公司,需连续3个月指标恢复正常后才可提交纳入申请;若已在白名单的公司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等。

  多家券商因处罚无缘入围

  随着监管持续加码,近年来,券商罚单只增不减。单从处罚情况来看,便有多家券商无缘“白名单”。

  处罚情况的基本要求是,公司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未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而被认定为不适当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细化要求除前述内容外,还包括:应将子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受处罚情况纳入评估范围;重大监管措施是指,证券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董监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而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被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部门认定为重大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包括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涉嫌刑事犯罪且性质恶劣的。

  据不完全统计,近一年来,包括东北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东兴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均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被立案调查,其中东北证券广发证券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包括国都证券、万和证券等在内的多家券商,因违规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的监管措施。包括世纪证券、麦高证券等多家券商的董监高人员,因违规被证监会取消任职资格或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目前,最新一期2023年6月公布入选的券商共有31家,东兴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等券商均包含在内。

  券商“白名单”的便利

  2021年5月,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放管结合”思路,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实行“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的证券公司取消部分监管意见书要求,同时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监管意见书,简化工作流程,从事前把关转为事中事后从严监督检查。

  同时,证监会发布了首批券商“白名单”,并根据证券公司合规风控情况进行持续动态调整。另外,将在总结评估监管意见书实行“白名单”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的监管事项纳入“白名单”管理,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具体来看,纳入“白名单”的券商,可以在业务流程上享有一定便利。一是能减则减。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一位券商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称,调整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加强券商自身对合规展业、系统化建设、风险控制等能力的提升。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责任编辑:10
原标题:监管调整“白名单”评估标准,多家券商触及处罚红线将无缘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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