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百亿私募东方港湾董事长但斌最新发声,对1月31日引发热议的公司遭投资者起诉事件进行回应。但斌称:“法院已判,东方港湾已经胜诉。”
他表示,股市下跌,类似的情况难免。投资者起诉的这只产品坚持价值投资,换手率也极低。投资一帆风顺的时候非常少,挫折难免,但他们依然保持斗志。“如果我们投资失败了,绝不会是因为我们的人品,我保证!”但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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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斌最新发声
回应被投资者起诉事件之余,但斌最新发声称,2021年以来,东方港湾对所有基金累计净值在1以下的产品全部免收管理费,且净值不达到1以上坚持不收取,上述投资者起诉的产品也在其中。
“我一直认为给投资者赚不到钱,一分钱都不应该收,我们只应该收取赢利后的业绩表现费,共赢才能长久。”但斌表示,2023年东方港湾(所有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获得了百亿私募冠军,2024年1月以来继续表现优异,部分基金收益率已创出历史新高。
2023年7月之后,但斌有近半年时间未在社交媒体发声。
2024年1月30日,但斌再度在社交媒体发文,当天出现刷屏式言论。此次回应投资者起诉事件,是但斌近期首次就公司业务情况进行发声。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截至发稿,东方港湾旗下正在运行的产品超过180只。
投资者起诉焦点:仲裁条款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投资者起诉东方港湾事件,问题焦点在于基金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即当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否进行仲裁解决。
对此,投资者阎某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之一是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其认为,被申请人为避免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被公开,从而影响其声誉和商业利益,在《基金合同》中设置了仲裁格式条款,限制投资者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协商权利,该等条款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作为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和消费者,被申请人订立仲裁协议未采取合理提醒注意义务,应属于上述无效格式条款情形。被申请人利用仲裁不公开的制度,设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条款,企图掩盖投资劣迹,欺骗更多的投资人,该等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得到支持。
而东方港湾认为,申请人阎某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关于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东方港湾及基金代销机构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提示申请人注意,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字体已经加粗,《基金合同》第52页,“风险揭示”部分另有单独提示;《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中第10条,申请人也已经单独确认了解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东方港湾认为,合同各方之间是平等的商事法律关系。申请人作为投资人绝非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更不能只接受投资收益、拒绝承担投资损失。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裁定:驳回申请人阎某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已预交),由申请人阎某负担。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