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家外资机构通过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 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
2024年01月23日 19:08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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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推动外资承销机构队伍扩容和结构优化,一边优化外资机构市场评价制度机制——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稳步向前推进。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近日发布公告显示,新增10家外资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承销商,有力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具体来看,根据市场评价结果,新增3家外资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包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新增3家外资银行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包括: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新增4家外资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包括: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通过此次评价,外资承销机构数量进一步扩容、结构进一步优化,包括一般主承销商5家、专项主承销商3家、承销商5家,覆盖美、法、英、日、新等国及我国港、台地区。

  据了解,交易商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推动外资机构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围绕支持外资机构进入市场展业推出了一系列放开展业范围的措施,构建了外资机构主承销商、承销商队伍。

  2023年以来,为了更好推动包括外资机构在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队伍建设,在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研究推出了优化市场评价制度机制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契合外资特点,优化首次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考虑外资机构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通过设置具体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察其境内子公司及境外母公司的资源禀赋和承销能力。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外资机构主承销商层级。对外资机构设置一般主承销商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外资机构承销商可结合自身情况按需申请两类业务资格。

  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建立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机制。系统性搭建日常评价指标体系,对包括外资机构在内的一般主承销商的业务表现、市场建设贡献度、市场秩序遵守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向市场发布日常评价结果,发挥声誉激励约束作用。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续健全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定期推动开展市场评价工作,支持更多外资机构合规、深入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33
原标题:十家外资机构通过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 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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