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出指引 中介卖长期人身险有严规
2018年01月10日 06:4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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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姓保”、监管从严的大背景下,整治及预防中介市场乱象也被提上了监管议程。上证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随着保障型保险业务的日渐崛起,上海将率先出台针对长期人身保险专业中介业务的监管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中介市场,最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有保险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这应该是首个针对长期人身险专业中介业务的地方监管指引。

  据悉,上海保监局近日在行业内部下发了《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渠道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规范上海地区保险机构长期人身保险(即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专业中介业务的经营行为,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从业人员、销售行为、产品说明会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历经10多年的发展,中介(包括专业中介和兼业中介)已经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尤其是在银保新政实施后,叠加个险渠道成本高、增员难等因素,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代理和经纪)俨然已成为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保费来源的主要功臣。

  在重要性被提升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监管规则理应跟上或完善。在相关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规则的基础上,上海此次出台的地方《指引》更加细化、更具针对性。

  从记者拿到的《指引》来看,要求中介机构应制定和完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从业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标准,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档案。同时,设定从业人员招募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内部考试。

  对中介机构管理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指引》也进行了详实阐述。中介机构在管理从业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发布有关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向被招募人员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入职条件;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销售业绩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这正是目前保险中介市场乱象中的焦点问题。《指引》还要求,中介机构应落实对下属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不得采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模式发展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此外,《指引》在一些标准设定上向保险公司看齐。比如,同样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中介机构也要严格执行“双录”(录音录像),即对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长期人身保险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并及时将视听资料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严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中介渠道上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切实做到中介资质合法、委托关系清晰、权责划分明确、管理措施到位。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得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发放奖励。

  一家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相对短期人身险产品来说,长期人身险产品更加复杂,因此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规范十分有必要。只有整个市场规范有序了,大家才有‘蛋糕’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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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责任编辑:DF353
原标题:上海率先出指引 中介卖长期人身险有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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