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2026年02月12日 01:53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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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2月11日发布的消息显示,2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细化了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指南》共七章50条,规定了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等七方面内容。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指南》规定,可以结合公用事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等进行分析,并将“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重点考虑因素。

  关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指南》明确,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

  《指南》还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不仅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有助于健全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在公用事业这个核心环节精准施策,有利于促进公用事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指南》还规定,在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指南》还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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