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由境外合伙人参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私募投资基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拓宽吸引外资渠道。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深圳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在我市投资。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加大QFLP总量管理制度经验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由境外合伙人参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私募投资基金。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