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方经纶)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明确了合格证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的方式方法,有助于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助力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开具范围。目前主要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合格证管理。
二是明确不同主体责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合格证,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是明确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在标注内容上,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在开具方式上,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开具。
四是明确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行为细化为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合格证应当如何开具?《办法》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了不同要求。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应分为三种类型: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其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同时明确,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根据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对于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这类主体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要求其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对于农户,鼓励和支持其销售农产品时参照《办法》开具合格证,并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者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
(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