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三部门:不得拒收现金!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四红)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
该规定主要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指人民币纸币、硬币,以下统称“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本规定。
其中提到,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规定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偶发性未收取社会公众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币,以及对纪念币识别、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社会公众合法自主选择权的原则,与付款人协商解决争议,不作为拒收现金处置。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