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试行” 国资委再发针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2025年12月19日 21:30
来源: 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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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沈寅飞)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这是时隔7年,国务院国资委再次发布的针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为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党的二十大以来,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更好服务国资央企改革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认真推进37号令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全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建议,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充分沟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那么,相对于2018年的37号令,《办法》中有哪些主要变化?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着力健全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相对于37号令的主要变化,具体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

  (一)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办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坚持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工作职责中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

  (三)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

  (四)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

  (五)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据介绍,《办法》名称删除了“试行”,共分8章91条,多项内容值得关注,如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再如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一是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上述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责任编辑:73
原标题:删除“试行” 国资委再发针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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