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信息,12月1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阐明要全面理解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
(一)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通知》明确,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科学制定本国产品具体标准要求。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等,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明确成本核算规则,并合理设置过渡期,保障标准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四)加强对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的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处理涉及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投诉或者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必要时可以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产品和组件的生产地、工序完成地以及组件成本占比等进行核实、鉴定。一旦发现供应商假冒本国产品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涉及本国产品标准相关事项的核实、鉴定工作。
(五)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如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