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晚间,美盈森(002303)披露一起诉讼,涉及其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
具体而言,金之彩公司于12月17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案件原告1欧阳宣系金之彩公司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公司20.57%股份。原告2为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天地”)。
被告包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陈某某、张某(以上被告统称为“大信”),以及金之彩公司、唐某某、郭某某、袁某某。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的审计程序和内容违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舞弊情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且至今拒不纠正,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大信违反审计准则,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判决确认被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不实、无效;判决确认被告大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行为;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文件;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声明确认涉案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消除对金之彩公司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
美盈森表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大信所对金之彩公司独立实施审计,公司尊重其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开信息显示,美盈森于2013年以自有资金2.87亿元收购新天地持有的金之彩公司70%的股权。按照协议约定,金之彩公司和新天地、欧阳宣共同承诺金之彩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5577万元。经大信所审计,金之彩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019.12万元,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指标。
此外,金之彩公司曾因税务问题“爆雷”。
2021年1月5日,金之彩公司收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金之彩公司因偷税、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等被罚款364.55万元,应补税费736.29万元。
美盈森表示,金之彩公司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收购其70%股权之前,欧阳宣系深圳金之彩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且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所有期间,深圳金之彩均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欧阳宣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