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筹规范管理公共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日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构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框架,明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平台支撑等主要内容,涵盖数据收集、归集、治理等各环节,还对数据安全、监督和保障作出规定。
统一公共数据平台规范数据流转全流程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涵盖西安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通信、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公用企业。
西安市公共数据平台为数字政府建设的数据底座,横向连通市级各部门,纵向贯通国家、省、市、区县(开发区)。区县(开发区)及市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统一依托该平台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再新建本级或本领域数据平台,已建平台需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数据交换共享必须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严禁在平台外保留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违规操作造成数据泄露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数据收集环节,强调合法、必要、正当原则,涉及个人信息的需限定最小范围,避免重复收集,自然人与法人数据分别以身份证件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主要标识。
分类分级推进共享开放激活数据价值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原则与流程。公共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科学合理确定公共数据共享属性,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共享。
对于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共享范围、使用用途等共享使用条件。对于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在公共数据目录中列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依据。
《办法》还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共享规则与审批时限。无条件共享类数据需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公共数据开放同样遵循分类分级原则,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数据,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可直接获取,有条件开放类数据经初审和复审后即可使用。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