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文,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确,以合同等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尊重汽车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
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整车、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出厂价格指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商、贸易商等企业的开票价格。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时,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相同的汽车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
一是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全链条价格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三是依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细化了多种表现形式。
四是强化公平定价约束,禁止对同等交易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禁止生产者之间及零配件企业之间价格串通。
五是规范零配件及功能收费,明确“付费解锁”功能需告知免费期限及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要求,引导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