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12日 15:24
作者: 赵明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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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采访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切实防范基金销售活动中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已下发给基金公司,征求行业意见。《规范》对基金一般宣传推介行为、通过直播形式开展宣传推介行为、基金销售信息和费用揭示、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全面展示基金业绩,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未来收益。

  具体来看,基金业绩任意展示期间均应当超过六个月,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业绩排名应当引用基金评价机构三年期以上的公开数据,并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日期、同类基金的类型及只数等信息;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收益波动风险指标,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基金业绩展示期间与收益风险指标的展示期间应当一致;不得使用“正收益”或“正收益概率”等可能导致投资者忽略风险的宣传用语。

  另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不得通过片面、夸张的词语或标题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增长等进行宣传。

  同时,针对基金公司直播,《规范》指出,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的直播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执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直播人员,不得对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答提问或评论。直播人员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针对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规范》指出,基金销售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和投资者盈亏情况。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新发基金开放申购后保有规模及占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模、逆向销售情况等。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包括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盈利投资者占比、投资者持有期限等。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大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投资者盈亏情况的考核权重,不得将销售收入和销售规模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基金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最短时间区间不得少于一年期,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指标应当以三年以上中长期为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11
原标题: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公募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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