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讯 12月11日晚间,东方盛虹发布公告称,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存续期间,公司股票在任意3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9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盛虹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80%,预计将触发“盛虹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