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险资因举牌上市公司遭监管警示,长城人寿举牌新天绿能涉违规
2025年12月10日 14:32
来源: 蓝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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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鲸新闻12月10日讯(记者陈晓娟)日前,河北证监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9月23日,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天绿能”,600956.SH;0956.HK)股票100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长城人寿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交易行为。

  罚单信息显示,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长城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图片来源:河北证监局)

  据悉,在此次举牌前,长城人寿共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0940万股,占其总股本比例为4.9790%。后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连续交易实现举牌,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账户资金和传统账户、分红账户保险责任准备金。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从行业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因举牌动作被处罚案例甚为罕见。

  有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长城人寿或是在连续交易过程中有“误判”,触及举牌线后仍有交易动作,因此收到警示函,“这种错误属实没有必要。”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彪在接受蓝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对5%举牌线的报告和交易限制规定非常清晰,违法成本明确、监管监测严密。近两年,保险资金举牌呈现爆发式增长,保险机构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本应更熟悉市场及交易规则。此次长城人寿遭罚,也给其合规和风控敲响警钟。

  就具体操作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记者采访到长城人寿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近年来,长城人寿在二级市场上举牌动作频繁。仅2025年,公司就先后举牌中国水务(0855.HK)、大唐新能源(1798.HK)、秦港股份(601326.SH,3369.HK)等上市股票。

(文章来源:蓝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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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罕见!险资因举牌上市公司遭监管警示,长城人寿举牌新天绿能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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