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0月24日 19:25
来源: 财联社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以下简称国务院清单),以及2016年以来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以下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一)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二)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前冶炼设备未实际建成投产的产能;(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产能;(四)自本办法实施之后,企业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2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产能;(五)铸造、锻压、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六)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生产设备产能,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或未列入国务院清单的脱磷转炉、氩氧脱碳炉(AOD)产能。

  2027年××月××日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可实施产能置换。2027年××月××日起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再实施产能置换;不同企业(集团)一级法人主体之间可以通过整体性、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鼓励同一企业(集团)一级法人主体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优化整合。炼铁、炼钢产能须与冶炼设备严格一一对应,不能将冶炼设备和产能分离,同一冶炼设备的炼铁、炼钢产能只能一次性用于同一项目使用。

(文章来源:财联社)

文章来源:财联社 责任编辑:98
原标题:《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