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飞单”纠纷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详解
2025年04月12日 11:17
来源: 新京报
东方财富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近年来,资产市场高速发展,各类金融产品“百花齐放”,随之而来的是因委托理财引发的金融纠纷。在这类案件中,不乏投资者因理财产品亏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代销机构进行索赔。其中,因“飞单”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那么,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金融投资者又将如何保护自身权益?4月11日,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以具体案例对此进行详解。

  当“老客户”遇上“飞单”的坑

  王先生是某银行投资理财的“老客户”。时间一长,他和该银行的客户经理张某就变得非常熟悉,和老朋友一样。每次投资前,王先生都会听听张某的建议,而张某给他的投资建议也从来没出过岔子。

  一天,张某又向王先生推销了一款理财产品。张某介绍理财产品的情况后,还告诉王先生这款产品是“高收益、无风险”。王先生一听便心动了,毫不犹豫地掏出500万元投资。

  但是没想到这次理财期满后,王先生不仅没拿到商定好的利息,500万元还“血本无归”。他一打听才知道,这次推荐的产品根本不是该银行代销的,而是张某私下违规售卖的“私货”。张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被采取了刑事措施。但王先生着急了,500万元不是小数字,他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因其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存在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故判决某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在银行等代销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需着重关注三项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对此表示,上述案件中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理性进行投资;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日常行为和内部控制管理,履行审慎经营义务。

  首先,根据2018年4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又称“资管新规”)和2019年11月最高法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的有关规定,理财产品中的刚性兑付、保本保息已被明文禁止。

  因此,法官建议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谨慎,全面了解投资风险,知晓任何理财产品均会存在风险,甚至发生亏损。

  其次,从金融机构层面看,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商业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保障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

  “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监管漏洞或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的行为,(这家银行)即有可能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需要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该位法官解释道。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还特别提示,金融投资者在银行等代销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看清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仔细核对产品管理人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千万不要盲目相信代销机构工作人员推销的全部理财产品。

  二是投资者应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理性客观地分析理财产品,降低对保本保息的期望值,选择风险收益与自身情况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勿被“高收益、低风险”这种“天上掉馅饼”的话术欺骗。

  三是在确定购买某一项理财产品后,尽量在银行内的销售专区进行操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将手机、证件等重要物品交予他人,更不能让相关工作人员“好心”代劳。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银行在“飞单”纠纷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详解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