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让场外配资退出历史舞台
2025年03月24日 16:52
作者: 熊锦秋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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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公布5起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非法经营场外配资业务,还有一起案例中违法主体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作出有罪判决。笔者认为,应尽快让场外配资退出历史舞台。

  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融资融券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20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由此看来,场外配资根本就没有资格开展融资、配资业务。

  现实中,个别场外配资机构不仅盯准配资利息,还可能盯准投资者的本金,其中违法情节更为恶劣。比如有些配资公司采用“虚拟盘”方式运作,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并没有进入沪深交易所的撮合系统,而是被配资公司截留。投资者买入股票并没有真正得到股票,而是与配资平台形成对赌关系:如果股价下跌,配资公司就赚钱;反之,配资公司就亏钱。有时股票暴涨,配资公司亏惨,就可能卷款跑路,投资者本金都难以保全。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即便参与合规的配资业务,配资公司严格按照契约精神遵循双方合同运作,投资者的胜算也并不高。投资者高杠杆配资,一般参与的是高波动率个股,但这类投机性强的个股走势不确定性更大,往往是上下翻滚,投资者其实很难把握。如果真能把握好,一些配资公司从业人员的投资水平或许远高于普通投资者,为什么他们自己不去市场博弈,而非要借钱给投资者,只赚点小利息呢?

  而且,相当多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并不过关。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只要股票基本面过得去,时间就在投资者这一边,因为上市公司每天都在为投资者创造财富;而若借钱炒股,时间就到了投资者的对立面,因为需要承担融资利息负担。对于使用十倍杠杆的情况,只要有一个跌停板,投资者资产就可能在单日内归零。这些心理负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心理,导致操作失误的几率更高。

  通过场外配资炒股发财的,似乎很难见到。笔者认为,投资者不宜抱着赌博投机、短期暴富的心理去参与场外配资杠杆投资,否则可能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幸福。

  场外配资已经找不到一丝一毫的合法性依据,属于不折不扣的非法证券活动。此次监管部门公布的2个场外配资案例,是对目前可能还残存的场外配资行为的严厉警告。当然,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的机制仍然非常重要。场外配资均为无证经营,可由当地证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场外配资进行清理和查处,并责令停止非法配资经营活动。

  值得有关主体重视的是,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明确指出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场外配资还可能构成犯罪,这条高压线碰不得。

  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涉及一系列主体,包括配资公司、配资软件开发商、提供配资资金及证券账户的“金主”等。有关部门除了对配资公司及其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追责之外,还应对“金主”等进行追责,要对场外配资产业链予以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当然,在打击封堵场外配资的同时,也可适当降低场内券商两融业务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当前的一个门槛是资产超过50万元,这个门槛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两融门槛更应从投资者交易年限、交易水平等方面来考虑设置,这样可让部分资金量少但交易水平较高的投资者受益。

  说到底,场外配资的出现或存在,与股市过度投机操纵导致的股价大幅波动有一定关联。为此,要加大对市场操纵的打击力度,大力引导上市公司分红或回购,从根本上厚植市场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土壤。(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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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137
原标题:应尽快让场外配资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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