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再遇强监管 八大筛查内容剑指通过协议转让违规“套现”
2025年03月20日 13:15
来源: 界面新闻
226人评论
99+
99+
东方财富APP
Scan me!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Scan me!

提示: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您的

朋友圈

  炒股第一步,先开个股票账户

  界面新闻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监管下发以协议转让方式违规减持线索筛查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文件)相关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

  据了解,该指引文件或成为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筛查以协议转让方式违规减持线索的工作机制和基本标准。根据筛查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存在违规减持重大嫌疑。

  筛查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转让双方是否存在高度可疑的密切关联;出让方是否触及减持限制情形;受让方是否存在过桥通道特征;协议转让交易背景是否真实;资金来源匹配性是否存疑;支付安排是否合理;锁定期满后是否即刻减持或清仓减持;协议转让后股价是否明显异动等。

  指引文件强调,协议转让不应成为规避减持限制的工具。如出让方属于触及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情形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出让方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比例已达规定上限等情形,表明可能存在规避减持限制的动机。

  如何判断受让方是否存在过桥通道特征?指引文件称,受让方应当具有较强的中长期持股意愿。

  受让方存在如下情形时,需高度关注过桥嫌疑。一是具有突出的资金捐客特征。例如受让方频繁参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股票交易。二是对于自然人,属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前员工、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等情况。三是对于除私募基金以外的企业法人,呈现成立时间短、缴纳社保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或者实缴资本低、总资产或者净资产规模与受让股份规模严重不匹配、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等空壳化、平台化特征。

  在判断锁定期满后是否即刻减持或清仓减持方面,需要关注例如锁定期满后出现迅速减持、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不再具备大股东身份或者清仓式减持等迹象,表明受让方持有股份意愿较低或者有意规避大股东身份,其参与协议转让的真实意图存疑。

  去年底,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产业资本、私募基金或自然人,这一动向引起市场的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自2024年5月24日减持新规正式落地以来,截至12月31日,近半年内已有超400家上市公司披露协议转让计划或进展公告,6月至12月平均每月都有40家以上公司股东筹划股份转让。

  上述上市公司股份的接盘方一般为产业资本、私募基金以及自然人,从近期协议转让案例来看,受让者更多是私募基金。

  多位分析人士向界面新闻指出,协议转让作为主要股东合规减持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愈发受到市场青睐。相比直接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可降低对市场的冲击,且其灵活的方案设计更能满足交易双方需求。然而,协议转让也存在一定风险与合规问题。

  有上市公司副总裁称,“协议转让减持审批近两年在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审查确实越来越难。”

  据界面新闻不完全梳理,在去年12月份公告协议转让股权的上市公司中,蒙泰高新(300876.SZ)、华资实业(600191.SH)、爱朋医疗(300753.SZ)、云中马(603130.SH)等多家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权的受让方出现了私募机构的身影。

  具体来看,2024年12月以来,参与受让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的私募基金包括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弘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章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协议转让方式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能够满足其资金需求和调整股权结构的需要,但也需要警惕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公司管理层表示,“部分私募机构在承接上市公司股份时存在代持行为。具体表现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给私募基金,并由其代持,且代持信息未予披露,仅公开私募基金作为股东身份。这种做法不仅难以确保股权结构的清晰透明,还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此外,这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出现偏差,因此不应被视为合法合规的代持行为。”

  全新妙想投研助理,立即体验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责任编辑:65
原标题:【独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再遇强监管,八大筛查内容剑指通过协议转让违规“套现”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举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Scan me!

打开微信,

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描二维码关注

东方财富官网微信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2025-03-20 13:23:53 来自 河北
像这种违规减持直接罚他10倍。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198
股友50599R20X6 : 啥减持哦?不就是诈骗吗?
2025-03-21 02:17:20 来自 四川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股友0Ie1753107 : 没有入刑!她们不怕的
2025-03-20 23:06:08 来自 广东
删除 举报 评论 4
还有10条回复, 点击查看全部
2025-03-20 13:26:00 来自 上海
减持多少,保证金多少,一比一留用。一旦公司造假、违规,保证金首先赔付散户。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118
美乐美乐 : 破发行价的,亏损的,破净资产的,上市后分红达不到融资总额的80%,原始股东不可减持。对各种违规违纪的处以3~5倍罚款并追责。
2025-03-20 18:39:35 来自 重庆
删除 举报 评论 8
股友28R6c02189 :
2025-03-20 13:54:49 来自 广东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还有4条回复, 点击查看全部
2025-03-20 13:31:52 来自 江苏
原始股不许再二级市场交易,另开辟原始股交易市场,否则有多少增量资金都是炮灰。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104
美乐美乐 : 破发行价的,亏损的,破净资产的,上市后分红达不到融资总额的80%,原始股东不可减持。。对各种违规违纪的处以3~5倍罚款并追责。。
2025-03-20 18:39:59 来自 重庆
删除 举报 评论 5
飞黄州鹤地妲己 : 一级交易不就是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股权不就是咯
2025-03-20 14:19:30 来自 广东
删除 举报 评论 3
还有1条回复, 点击查看全部
2025-03-20 13:30:37 来自 黑龙江
就是来骗钱的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72
挑战一百个万 : 立好规矩,一旦违规,一分钱都要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必成!
2025-03-20 13:52:24 来自 辽宁
删除 举报 评论 15
2025-03-20 13:22:30 来自 山东
让大股东,拿住,利好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32
dongguaff 回复 有远见的欣天叶0 : 这种还算做个样子的,更过的是自己成立一个私募。
2025-03-20 20:58:49 来自 浙江
删除 举报 评论 2
有远见的欣天叶0 : 私募机构0元接手,卖完股票后再付钱给老板[旺柴][旺柴][旺柴]
2025-03-20 15:46:35 来自 广西
删除 举报 评论 4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置顶
2025-03-20 14:18:39 来自 上海
该指引文件或成为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筛查以协议转让方式违规减持线索的工作机制和基本标准。筛查事项包括转让双方是否存在高度可疑的密切关联、出让方是否触及减持限制情形等。指引文件强调,协议转让不应成为规避减持限制的工具。
取消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6
2025-03-21 07:17:01 来自 湖南
红利资产银行股将长期看好,是永恒的红利题材股,又到业绩集中公布时!。很多靠写小作文、吹泡泡等炒作的都炒作得差不多了,已经严重透支到了尽头,至少高位震荡3-10年消化,给庄家是一个漫长的出货兑现过程,任何概念题材炒作都必须回归理性,随着年报业绩大批公布临近,最终要以业绩论英雄讲回报,否则最终会打回原型。因此建议多观注有业绩支撑、还未怎么涨的红利资产银行股。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5-03-21 05:43:47 来自 江西
为什么中国的上市公司股东全都热衷于减持套现?
主要原因是中国的证券法存在巨大漏洞,竟然让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于原始股的溢价上市行为限期担责甚至零期担责。
这样就使得A股市场长期存在一种股票欺诈现象:股民想要上市公司那点微乎其微的股票分红以及零和博弈的股票差价,原始股东、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股东却要股民的全部本金。
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展开]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2
2025-03-21 04:41:43 来自 福建
减持股份的钱全部统一放在先行赔付账户里,要取出必须用实物资产抵压或担保,确保无造假,这样减持问题也解决了造假问题也解决了[大笑]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5-03-21 04:08:23 来自 江西
对于产业资本、私募基金以及自然人的非合规代持行为,应当深查并施以严厉处罚。对于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非合规协议转让,更应由转让方对代持方的后期违规抛售行为承担必要的连带责任。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
搜索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