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警示函
财中社1月27日电根据宁夏证监局在2025年1月24日发布的决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李向春、郝广利、禹万明、张志敏收到了警示函。此次警示函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具体包括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进展和商誉资产组情况披露不完整。
调查显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20日披露了其子公司四川鑫锐恒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但直到2023年4月14日公司年度报告时才披露投资进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的商誉资产组情况不够完整,未说明资产组的构成及其与以前年度的一致性,亦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对此,相关责任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宁夏证监局要求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强调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财中社)
网友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