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券商从事保荐业务相关收费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
2025年1月15日晚间消息,《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其中,第六条指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据悉,《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