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欣: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正当其时
2025年01月15日 20:14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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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简称《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正当其时。

  汤欣表示,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在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生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众所周知,独立性是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然而,就资本市场中的绝大多数业务而言,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系由发行人支付,不可避免地导致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倾向性于发行人。尤其是中介服务合同中有关服务费用的条款,可能会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造成显著影响,甚至引发财务造假、公众投资者损失、市场秩序恶化等负外部性问题。因此,尽管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是合同关系,但其合同自由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服务费用条款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近日,国务院公布《规定》,对中介服务费用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汤欣认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费应当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基于中介机构的工作量、所需投入资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一方面,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不得纳入影响中介机构独立性的因素。尤其是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得将中介服务工作成果、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的条件,以免中介机构为了获取不正当收益而默许乃至参与造假,从而促使其勤勉尽责、履职到位,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另一方面,中介服务费用应当能够涵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成本并有适当收益,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低价。毕竟中介服务费用是中介机构声誉资本的体现,中介服务费用过低意味着中介机构声誉不具有价值,中介机构将不再为了维护其声誉而审慎履行职责。一旦中介机构以畸低的价格招揽业务,将触发市场的恶性低价竞争,最终导致市场逆向选择。故而中介服务须合理定价,这不仅有助于中介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也能保护市场的长远健康。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应当注重提升中介服务费用的透明度。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中介服务费用的成本会附加到证券发行价格上,最终由投资者承担,因而投资者有权知悉有关中介服务费用的信息。从市场的角度而言,中介服务费用的公开有利于市场评判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中介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进而不断优化看门人机制,避免中介机构之间的恶意串通或恶性竞争。故此,对于股票公开发行活动,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应当披露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重要信息,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另行签订协议、业务调节等方式私下作出额外的费用支付安排。

  中介服务费用的收取与支付应当符合合规要求。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部分有关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的现象,应当予以有力打击,从而确保中介机构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一方面,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收取费用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在服务过程中临时加价。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应受到严格约束,不得接受发行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毕竟,历史经验已表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代理成本问题,也是导致看门人机制失灵的重要原因。

  地方政府不得在中介服务费用上实施不当干预。发行人发行上市结果由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决定,中介机构应当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不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实践中地方政府因发行上市而奖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行为应当被禁止,避免中介机构丧失独立性,也避免地方政府因存在利益关联而疏于履行监管职责。此外,政府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奖励还可能诱发公共资源滥用的问题,长此以往将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失衡,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生存发展环境,特别是对中介机构的奖励容易诱发不符合资质的公司上市,进而损害广大投资者权益。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地方政府违规给予的奖励予以追回的规定,仅适用于《规定》施行后的情形。

  汤欣表示,总体而言,《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对应规制,有利于强化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并促进中介机构履行看门人职责,对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责任编辑:91
原标题:汤欣: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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