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罗京)1月14日晚,三祥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三祥新材存在以下问题: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祥”)2023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具体来看,2019年4月,三祥新材披露辽宁华祥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氧化锆项目。截至2023年12月底,该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超出投资预算的33.06%,但三祥新材未对投资金额发生较大变化情况履行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8月,三祥新材相关公告披露了辽宁华祥拟分期建设10万吨氧氯化锆项目。2023年3月,辽宁华祥开始项目二期建设,但公司未对项目进展情况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决定书》显示,夏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夏瑞祺作为公司总经理、郑雄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经查,辽宁华祥使用锆英砂、锆英粉主要原材料生产粗四氯化锆和氧氯化锆两种产品。2023年末,公司对氧化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仅依据粗四氯化锆产品的公司内部销售价格作为预计售价测算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的可变现净值,未计提用于生产氧氯化锆部分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三祥新材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决定书》显示,夏鹏、夏瑞祺及公司财务总监范顺琴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三祥新材、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