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
立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场意见》),国家发改委日前正式发布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市场指引》)。前者侧重目标导向,后者明确路径依赖;前者注重内容设置,后者关注方法描述;前者展开宏观布局,后者构造微观支撑。二者前后高度呼应,紧密搭配,同时协同共振,联袂烘托出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四大值得重点关注的核心关系。
首先是破与立的关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首先必须制度与规则创建先行,其中既要废止那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也需破除传统利益框架,比如封闭小市场与自我小循环,更要及时进行新的制度设计,也就是《市场意见》与《市场指引》共同强调的“破立并举”。“破”是对旧有与顽固势力的挑战,因此需要强大的胆量与勇气,“立”是对动态目标和未知探索的保驾护航,自然需要足够的定力与智慧;“破”是以问题为导向,重在清除掉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位与堵点,“立”是以创新为指引,重在构造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石与支点。
破立并举在方法与时序选择上包含着边破边立、先破后立以及先立后破的不同行为递进节奏。对于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侵害经营主体产权等做法,只能选择先破后立或边破边立,否则问题拖得太久,只会加重企业利益的损伤程度,以及增加统一市场建设的难度风险;而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缩减以及社会信用制度构建等问题,只能采取先立后破。无论是先破后立还是边破边立,应当防止制度规则与标准规范出现“真空”,必须尽可能审慎而全面地作出过渡性政策安排。
其次是大市场与强市场关系。目前我国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制造业产值连续14年居全球首位,同时农业GDP稳居世界第一,农业产业化程度排在世界前列,而作为国民经济的第一大产业,我国服务业体系也非常庞大而健全,并且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全球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因此,无论是从供给端还是需求端观察,我国都可谓是全球超大规模市场。
大市场是强市场的基础,而迈向强市场的过程既是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过程,也是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的过程,更是建成高水平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以及商品和服务市场的过程,同时也是市场监管走向公平统一的过程。在强市场格局下,市场表现出鲜明的一体性、开放性、竞争性与有序性特征,对内可实现国民经济供给与需求在更高层次与水平上的动态均衡,对外则与国际市场更畅通地循环与联动,且国内外市场规则和标准有机融通,国内统一大市场由此迸发出汇聚海外中高端商品与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
再次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关系。与从强调速度赶超型增长转变为注重效率与创新的高质量增长相适配,经济核心驱动也应从政府牵引力升级为市场决定力,统一大市场构建首先要让市场成为一个高度有效市场,不仅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资源配置全过程能够在通达顺畅的状态中实现,更不会因各种“小循环”与“内循环”发生扭曲与错配。与此同时,市场也会出现失灵现象,政府的角色与功能因此不能缺位。
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有效政府应当是能够实现自我高度认知、清晰界定行为边界且可以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的政府;不仅如此,有效政府应当是善于自我革命的政府,按照市场需要转变管理职能,最终增大与优化服务供给;更重要的是,无论执法行政,还是监管纠偏,有效政府应当是严格遵从市场规则,而不是仰仗自身权威的政府。唯有如此,全国统一大市场方能在“放得活”与“管得住”中不断壮大与成熟。
最后是统一性与区域性关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需要政策的统一性与规则的一致性,更需要执行的协同性,这就要求在切实维护顶层设计方案权威的基础上,创建相应的政策执行监督机构,并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政策落地与实施效果进行奖惩。与此同时,受到市场规模、结构以及地理空间、环境与机制的影响,在具体时间和步骤上,统一大市场建设在全国各地不可能整齐划一地推进,像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可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同时其他地方也可以在区域范围内创建一体化市场建设的示范区。
示范与试点的重点并不在于统一市场的面积大小上,而在于统一市场的结构优化尤其是技术性效用价值的外溢上,即区域范围内所提炼出的成果经验具有可复制性与可辐射性,包括如何破除区域壁垒、如何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如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产权利益、如何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如何整合“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以及如何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等,都可以从实用技术层面探索出可资借鉴与推广的模式、方法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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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