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严防和打击“老鼠仓”行为
2025年01月13日 17:26
作者: 熊锦秋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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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证监局公布了对湘财证券前任总裁孙永祥的处罚决定,总计罚没1842.29万元,5年禁入证券市场。笔者认为,要多措并举严打“老鼠仓”行为。

  经查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知悉湘财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信息。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孙永祥控制余某婷和孙某韬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间孙永祥还明示、暗示傅某东、朱某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除此之外,孙永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余某婷、孙某韬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交易金额1.17亿元,盈利721万元。

  证券法第54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等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何为“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有所明确,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俗称“老鼠仓”,不仅存在于利用证券公司自营盘的非公开信息,还包括基金从业人员等利用基金投资方面的非公开信息。无论哪种“老鼠仓”,都无异于寄生虫,可能损害被利用非公开信息主体的利益,最终包括证券公司公众股东、基民的利益。投资者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失去对资产实际控制权,完全托付和信任资产管理人,相信其忠实、勤勉、谨慎管理资产。“老鼠仓”行为背弃这种信任,严重影响投资者对资管行业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危害了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要遏制“老鼠仓”行为,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是资管行业要有效控制非公开信息的传播。对于投资经理岗、IT岗、交易员岗、风控岗等人员,实行权限最小化管理,严格进行系统操作权限控制和审批,定期审核和清理人员权限范围,防止公司持仓、交易等非公开信息过度传播。对于总经理等权限越大人士,越应是“老鼠仓”的防范对象,公司可赋权总经理了解掌握较为宏观的投资信息,但无需过于细致,既可充分掌控大局、又有利于防止“老鼠仓”。

  二是资管行业要严格掌控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证券公司等从业人员不得通过自己账户、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公司应定期通过中登公司查询员工是否存在开立股东账户的情况。对于自营、公司高层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司应加强对其直系亲属的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申报和管理,及时排查公司内容人员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

  目前,基金从业人员允许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股票。基金法第18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公司应加强相关账户管理,及时防范“老鼠仓”风险。

  三是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排查资管行业老鼠仓。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发现高度趋同交易,这是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要依据,至于趋同交易的时间标准,目前一般采用“前五后二”的认定标准,即资管机构交易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及后两个工作日。当然,有些从业人员可能先期大量买入某些股票,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再利用资管资产买入,这同样涉嫌“老鼠仓”,对此也应比对排查。

  四是追究“老鼠仓”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证券法规定了“老鼠仓”的民事责任,有关各方应想方设法推动落实,不能让法律成为纸上空文。追究“老鼠仓”刑事责任,可依照2024年四部门《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只有坚持严的主基调,才能遏制“老鼠仓”行为。(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43
原标题:多措并举严防和打击“老鼠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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