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热点|涉永安林业法律业务中存多项违规行为,中伦文德所及相关当事人收监管函
2025年01月11日 10:43
来源: 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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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文德所”)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该所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相关法律业务中存在多项不规范行为。

  ▲深交所公告截图

  深交所称,经查,中伦文德所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业务中,对现场参会股东情况核验不到位、监票流程不规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前述事项以及对个别股东表决方式的相关表述不规范。

  中伦文德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的规定。

  签字律师李敏、张晓萌,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提醒中伦文德所及相关人员: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证券服务。

  此前,2024年12月27日晚间,永安林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收到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多份警示函,主要涉及控股股东中林永安及其董事长吕锦程、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看,经查,永安林业控股股东中林永安自2024年2月19日起不再行使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4.53%股票表决权,但公司至2024年2月26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通知》,永安林业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重大投资项目相关披露存在问题。2022年12月,永安林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生物质项目,在项目相关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迟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确。

  ●“互动易”答复不准确。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永安林业2024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对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永安林业2023年5月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这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存在问题。永安林业股东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公司4.02%、0.5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2024年1月17日,永安林业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在被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两天后,永安林业及多名相关当事人再收监管函。

  2024年12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因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不及时、“互动易”答复不准确等多项违规行为,永安林业(000663)和相关当事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分别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根据福建证监局与深交所查明的事实,永安林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2022年12月,永安林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其中,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迟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确。

  二、“互动易”答复不准确。

  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三、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

  永安林业于2024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永安林业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

  永安林业于2023年5月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五、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不及时。

  永安林业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公司4.02%、0.5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年1月17日,永安林业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交所指出,永安林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吕锦程,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五负有责任。公司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康鹤,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四负有部分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永安林业主营业务为森林资源培育与林木采伐经营、森林经营服务、人造板经营、地板经营。公司主要产品为木材二次加工产品、木材、甲醛、胶粘剂。

  财务方面,永安林业前三季度营收净利双双下滑,净利更是同比转亏。1月-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1亿元,同比下降47.57%;归母净利润为-3911.76万元,同比下降128.72%。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532.70万元,同比下降23.87%,环比增长7.80%;归母净利润-1858.90万元,同比下降170.11%,环比下降60.51%。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责任编辑: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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