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公司应动态调整预定利率最高值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上证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金融监管总局1月10日在业内下发《关于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定期组织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结合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年期国债收益率等市场利率变化和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情况,研究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有关事项,每季度发布预定利率研究值。
《通知》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趋势性分析和前瞻性研判,动态调整本公司普通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最高值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最高值(以下统称预定利率最高值)。具体要求如下:
(一)预定利率最高值取0.25%的整倍数。
(二)当本公司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连续2个季度比预定利率研究值高25个基点及以上时,要及时下调新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并在2个月内平稳做好新老产品切换工作。
当本公司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连续2个季度比预定利率研究值低25个基点及以上时,可以适当上调新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调整后的预定利率最高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定利率研究值。
(三)在调整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的同时,要按照一定的差值,合理调整分红型人身保险和万能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最高值。
(四)当市场利率、公司经营等情况在短期内出现重大变化时,要及时启动相应决策机制,研究调整各类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