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首单 散户出借证券账户被罚 交易是别人做的 挨罚的是自己
2025年01月10日 18:57
来源: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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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山西证监局公告一则罚单,个人投资者梁晗因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被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回顾2024年,证券市场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交易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监管部门全年共对20人作出处罚,处罚金额累计超600万元,处罚对象涵盖企业与个人,处罚金额从低至3万元到高达100万元不等。此类行为往往蕴含多种风险,借用人可能利用账户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出借人将面临严重后果。

  散户出借证券账户被监管处罚

  1月10日,山西监管局公告一张针对散户出借证券账户的罚单,当事人梁晗因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这一处罚案例不仅给梁晗个人带来经济损失,更向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证券交易合规的警钟,引发市场对证券账户规范使用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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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晗,1982年7月出生,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2024年6月18日,梁晗在中信证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然而,账户开立后,便交由郭某萌控制使用。

  从2024年6月20日至7月31日期间,郭某萌利用该账户大量买入“克劳斯”股票,累计成交533,531股,成交金额高达2,619,869.26元。随后,在8月2日至10月21日,又进行了大规模卖出操作,累计卖出368,800股,成交金额为2,127,529.5元,截至交易结束仍持有164,731股。此次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郭某萌,股票卖出和持有的权益也归郭某萌所有。

  在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收集了大量详实证据,包括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截图、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以及交易设备IP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清晰证明梁晗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事实。

  梁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山西监管局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作出对梁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去年共有20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交易被罚,处罚金额累计超600万

  回顾2024年,证券市场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交易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监管部门全年共对20人作出处罚,处罚金额累计超600万元。处罚对象涵盖企业与个人,其中合肥立融工贸有限公司因出借证券账户被处以30万元行政处罚;个人层面,处罚金额从低至3万元到高达100万元不等。例如王孝安、方士雄因出借证券账户均被处以100万元的高额罚款,处罚力度之大彰显监管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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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合规人士告诉记者,出借证券账户现象并不少见,常见将账户出借给亲友使用。很多投资者认为出借给亲友是小事,不会有严重后果。但这种想法忽视了证券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其中潜在的风险。部分出借账户的行为,起初可能是基于亲友间的信任和帮忙心态,却在不经意间违反了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上存在诸多类似的因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而违规的案例。郭建伟、石军与杨娟娟的案例就极具代表性。杨娟娟于2020年4月在中泰证券东营北一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从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郭建伟和石军借用杨娟娟的证券账户进行“山东华鹏”股票交易。在此期间,他们累计买入“山东华鹏”2,511,400股,买入成交金额达14,073,020元,之后累计卖出1,131,400股,卖出成交金额为7,321,128元,且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郭建伟和石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2022年7月26日至9月9日,郭建伟利用该账户进行了“山东华鹏”的内幕交易,涉及股数高达1,869,400股,买入成交金额为10,100,291元,这部分内幕交易行为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另行处理。

  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看似简单,实则蕴含巨大风险。对账户出借人而言,将账户交予他人使用,无法掌控账户内资金与证券交易情况。若借用人利用账户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出借人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不仅要承担经济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声誉也会受到极大损害。在资金安全方面,若借用人操作不当导致账户亏损,出借人往往难以追回损失。

  对于整个证券市场,出借证券账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违法者可能借此规避监管,进行非法资金转移、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活动,破坏市场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即便出借给亲属,若亲属在交易中不慎卷入违规操作,出借人同样难以置身事外。

  为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投资者需增强合规意识,充分认识到证券账户是进行证券交易的重要工具,如同个人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和专属性,不应随意出借。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务必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明确账户使用规则和责任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也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在开户环节,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和账户出借线索,一旦发现违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普及证券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和合规交易能力,尤其要针对常见的出借账户给亲属这类现象,着重进行风险提示。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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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5年首单,散户出借证券账户被罚,交易是别人做的,挨罚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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