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上海医疗领域扩大开放,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中医管理局、市疾控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印发。这一方案明确试点范围、试点数量、试点条件等,对准入管理、审批时限等也予以明确。
方案明确,允许在上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扩大开放试点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
针对试点条件,方案明确: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同时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以及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方案对于设立和运行条件予以明确,其中指出: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方案同时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市、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同时,鼓励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在准入管理方面,方案指出,外商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有关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外商独资医院由区卫生健康委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审批时限方面,对申请设置的外商独资医院,区卫生健康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初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申请执业登记的外商独资医院,市卫生健康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