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热点|ST天山:昌吉中院裁定共三十项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票过户至公司及解冻措施
2025年01月05日 19:55
来源: 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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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山”、“天山生物”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此前公司因大象广告及其相关人员在重组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损,相关案件已历经多次审理和裁定。此次裁定书涉众多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过户及解冻措施,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ST天山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公布了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22日,公司被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年2月15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5月1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23刑初7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2)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判决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根据公司收到的昌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执保88号】,刑事一审宣判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宏、陈万科不服,提出上诉。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91公告。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新刑终143号】,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刘柏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共计30个被执行人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股份的冻结措施。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3-089号公告。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昌吉中院(2023)新23执异76号、(2023)新23执异77号、(2023)新23执异78号、(2023)新23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为:撤销昌吉中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一、第二、第八、十四、十八、三十项等。

  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昌吉中院作出的(2020)新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昌吉中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20)新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四项:“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裁定了计三十项将被执行人过户至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责任编辑:3
原标题:公司热点|ST天山:昌吉中院裁定共三十项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票过户至公司及解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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