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月3日电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在2025年1月3日发布的公告,汪明因在担任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期间,存在买卖宁波通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宁波建工(601789)股票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决定对汪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汪明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