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热点|未按规定披露订立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常山北明被责令改正,高管被约谈
2024年12月31日 22:42
来源: 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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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北明”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因未按规定披露订立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北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秘勇、董事会秘书李鹏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常山北明公告截图

  公告透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1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秘勇、李鹏韬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2号)。

  决定书称,经查,常山北明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11月13日,常山北明与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恒新”)签订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金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共计9,246.30万元,常山北明未按规定披露订立上述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北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常山北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秘勇、李鹏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秘勇、李鹏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秘勇、李鹏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秘勇、李鹏韬于2025年1月8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河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常山北明在公告中说明了情况。公司于2024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八届三十七次会议、监事会八届三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批准了本次资产置换方案,明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后公司将向常山恒新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部分劳动关系转移至常山恒新的员工在上市公司工作年限终止的补偿。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原有的与纺织业务相关的分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常山恒新。经过对员工身份核实和对相关补偿进行计算,本次资产置出涉及转移至常山恒新的1,121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92,463,013.91元,公司就前述事项与常山恒新签订协议,并对相关经济补偿金计提了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92,463,013.91元。2024年11月19日,公司已根据资产置换方案向常山恒新支付完毕上述款项。

  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计提及支付,预计将减少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为92,463,013.91元。

  本次员工经济补偿金计提和支付是由于本次资产置出而产生,公司剥离传统纺织业务和人员,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和竞争优势,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常山北明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责任编辑:126
原标题:公司热点|未按规定披露订立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常山北明被责令改正,高管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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