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善遭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财中社12月31日电根据江苏证监局在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告,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向投资者发送的共青城明善源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等材料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受到处罚。该公司未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财中社)